当事人:平果县千福油厂(周世密)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注册号:451023600204966
营业场所:平果铝桥市场38号门面
负责人:周世密
2020年11月5日,我局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内收到广西民生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对平果县千福油厂生产的花生油的《检验报告》(N0:SP202020319),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0年11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对当事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在现场发现46斤被抽检批次的花生油,我局执法人员当场采取查封措施。当事人未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和复检申请。
2020年11月23日,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立案进行调查。
经现场核查、收集相关书证、制作《询问笔录》等环节的调查,至此,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实:当事人于2020年8月22日生产50斤花生油,生产成本价为**元/斤,销售价格为**元/斤。2020年10月9日,我局对当事人上述批次的花生油进行监督抽检,共抽取6瓶(300ml/瓶,相当于4斤)做为样品送至广西民生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检验,支付54.00元的样品费。
2020年11月5日,我局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内收到广西民生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对平果县千福油厂生产的上述批次的花生油的《检验报告》(N0:SP202020319),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黄曲霉毒素B1项目不符合GB 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因此,当事人2020年8月22日生产的被抽检批次的花生油属于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货值金额为650.00元,违法所得10.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检验报告》(N0:SP202020319)、《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提取照片、书证、平果县千福油厂营业执照复印件、平果县千福油厂负责人周世密身份证复印件等十四项证据予以证实。
本局于2021年1月1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平市监案字〔2020〕184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生产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食品小作坊不得有下列行为:(二)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对其违法行为的查处;未销售出不合格的花生油,未造成危害后果,具有可以从轻处罚规定的情形。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载明的品种范围以外的食品或者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的,或者有第十五条规定的禁止行为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经营黄曲霉毒素B1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花生油的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罚款300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广西平果农村合作银行(账户:平果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果市人民政府或者百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平果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平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月1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办案机构保存,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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