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黄昌林,男,壮族,现年36岁,初中文化,政治面貌:群众。健康状况:健康。未受过刑事处罚。
2020年10月14日,平果市成品油非法经营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当事人涉嫌无营业执照经营0#车用柴油(国Ⅵ)移送我局查办。经核查,发现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国家标准的车用柴油,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2020年11月9日,报经局领导同意,立案进行调查。
经查明:2020年10月13日,当事人向一外地人购进2750升0#车用柴油,利用自己已改装的车辆(车牌号:桂A288LR)运输到平果市马头、新安等镇流动销售。柴油购进价3.50元/升,销售价4.30元/升。2020年10月14日,在流动销售的过程中,停放在平果市新安镇旺江停车场时被执法人员查获,被查获时已销售95升。经对该批次0#车用柴油抽样,并委托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进行检测,检验结论:送检样品按GB19147-2016判定: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U20-002783)。因此,判定当事人购进、销售的上述0#车用柴油为不合格产品。货值金额11825元,违法所得76元。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检验报告、提取证据贴签等证据材料证实。
2021年1月11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平市监案字〔2020〕124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的柴油不符合GB 19147-2016《车用柴油》标准要求,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品。......。”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的过程中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其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且属首次违法,因此,对其违法行为予以从轻处罚,即处以违法货值金额1.2倍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柴油的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决定:
一、没收不合格0#车用柴油2.24吨,没收违法所得76元;
二、罚款1419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广西平果农村合作银行营业部(账户:平果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6176**********86)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果市人民政府或者百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平果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平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月1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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