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石娇连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1023MA5NU2073H
营业场所:平果县榜圩镇贸易市场一楼青菜行
经营者:石娇连
2020年11月4日,我局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内收到百色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被样单位为石娇连所销售的韭菜、辣椒的《检验报告》:(No:SP20202700)、(No:SP20202701),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2020 年11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同时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未发现被抽检批次的韭菜、辣椒。
在法定期限内,未接到当事人提出复检申请及书面异议申请。2020年11月19日,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立案进行调查。
经现场核查、对当事人制作询问笔录、收集相关的书证物证等环节的调查。至此,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实:经查实:2020年10月9日,当事人从平果县榜圩镇贸易市场一楼青菜行黄**青菜摊购进韭菜5公斤进行销售,购进价格为7.00元/公斤,购进金额为35.00元;从平果县马头镇中心大市场11号楼3A号商铺黄**青菜摊购进辣椒2.5公斤进行销售,购进价格为15.00元/公斤,购进金额为37.50元。当天被我局执法人员根据百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全市市场监督管理系统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计划》的通知要求抽取韭菜2.3公斤和辣椒2.3公斤作为样品送检,并支付样品费55.20元,其余韭菜2.7公斤和辣椒0.2公斤己销售给顾客。韭菜销售价格为8.00元/公斤,销售收入40.00元;辣椒销售价格为16.00元/公斤,销售收入40.00元。上述两种蔬菜总销售收入80元。
2020年11月04日百色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检验报告》,其中:编号为(No:SP20202700)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氧乐果项目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编号为(No:SP20202701)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因此,当事人销售的韭菜和辣椒属于农药残留和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货值金额为80.00元,违法所得7.50元。
同时查明,当事人在购进上述食用农产品时,已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检验报告》(No:SP20202700)、(No:SP20202701)、《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提取照片、书证、石娇连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石娇连的身份证复印件等二十一项证据予以证实。
本局于2021年1月2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平市监案字〔2020〕167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和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作为个体经营者,不具备检验条件与资格,肉眼不能判定韭菜和辣椒是否是农药残留和重金属含量超标,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果市人民政府或者向百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平果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平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月2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办案机构保存,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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